發(fā)布時間:2024-08-19 編輯:海南海藥
一、案情簡介
證監(jiān)會某派出機構對華某帆、宋某、胡某、王某、楊某5人違法出借自己證券賬戶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,責令改正、給予警告,并處以3萬元罰款。
二、違法事實
2021年3月至5月,無錫某公司按照實際控制人陶某偉的安排,籌措大額資金轉入該公司借用的華某帆、宋某、胡某、王某、楊某的6個證券賬戶。上述5人按照陶某偉指令操作各自賬戶買賣2只股票,交易實際虧損由公司承擔。
三、案例警示
新《證券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(guī)定,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”,進一步強化了賬戶實名制要求,擴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賬戶的主體范圍,將自然人納入規(guī)制范圍。對于違反《證券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的,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處以五十萬元罰款。新法實施以來,已有多名出借賬戶的自然人被處罰。
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,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,還可能卷入民事糾紛,蒙受財產損失。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,妥善保管賬戶密碼等關鍵信息,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!
(轉載自證監(jiān)會網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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